按照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必须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这一新要求明确了消防重点单位备案制度,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监督,减轻了防火监督工作工作量,但如何才能更好实施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备案的法律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这一条款首先为备案提供了法律依据,凡是除“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要求申报设计审核的,其他符合备案标准的,建设单位必须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备案,验收后也同样应当备案,以备抽查。
二、备案的适用范围:和新《消防法》同时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了详细说明,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中,对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也进行了划分,明确指出了需要审核的工程范围,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需要备案工程的参考范围。
三、备案的抽查:按照《消防法》规定,备案并不代表建设单位只要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就可以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要依法进行抽查,对抽查的建设工程要进行消防设计抽查,看其否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验收抽查不合格的也应停止使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建设工程的数量大量增加,建设工程的建筑难度和技术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有的审核体制已不能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不断增强。备案抽查制度,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