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
1、高度超过100m的建设工程;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3、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建设工程;
4、除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单幢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
5、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m2的甲类仓库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乙类仓库;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 m2的丙类仓库;
6、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8、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