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报价 图片
参数)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
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便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分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
的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