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质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设立公司的批文或协议书;
(四)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企业任命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五)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
(六)验资证明;(附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证明);
(七)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人身份证明;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带原件核对);
(九)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十一)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至(九)项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将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装订成册及《房地产开发申报表》一式三份;
具备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现金);
(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