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办理补贴的时限界定
●2014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6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7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需要提醒的是,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车主需在2017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另外,黄标车淘汰时间以车主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
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