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公司专门回收报废汽车。对一些尾气不合格、噪音大、车况差的车辆,进行回收拆解,对五大总成(前后桥、变速箱、车大架、发动机、方向机)彻底进行拆解,并对空调制冷系统的报废车中氟利昂制冷剂进行回收分类储存,完全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汽车回收标准。
检查手续。包括车牌原件及其复印件、车主(单位)组织编码卡复印件、车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商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信息,确认是否操作车辆,并询问车主是否正常;
核查车辆。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完整,五大组件及其他零件不可缺少。否则不收下次检查车牌、车型、车棚编号、发动机编号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否则不收回(车棚编号、发动机编号必须是凹陷的钢印号)。
缺件登记。遗失的驾驶证、登记证和号牌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遗失部分应与车主协商;
车辆编号,并在随车手续中标明;
车身照片(照片必须显示车辆编号和号码)、车棚编号照片(需要显示车辆编号)
卸车牌,随同车辆一同入库;
开入库单。将入库单三联交车主;
整理汽车资料,按编号装订,并登记台账;
将复印件和所有报废汽车材料移交给入境人员,并填写手续和转移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