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登记备案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生产责任制、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合格证明;一名专职员
(四)不少于6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五)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
(六)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七)高处悬挂作业设备和防护用品清单、产品合格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1次/年)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八)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三)、(四)、(六)、(七)所列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