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保护有范围有期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包括产品专利(如电话、机器或设备等)和方法专利(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算起,即从向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书”并且从申请日起就已起到相应的保护作用,而且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保护作用及不同的保护力度。详细见下文: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外,主要是指专利法第25条的内容:
发明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综上,对于发明专利保护是有范围和有期限的。除此之外,对于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