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使用中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
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
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