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进口清关
一、查询准入情况: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宠物食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登录海关总署动植司网站,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确认准入情况。目前,已有泰国、中国台湾、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西班牙、捷克、意大利、奥地利、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澳大利亚等19个国家或地区的宠物食品(不包括宠物食品生产用原料,下同)获得准入。
二、宠物食品进口流程:
1、 进口企业备案
首次进口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事先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登记。✔办理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应用列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2、办理检疫许可进口
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海关已取消对狗食或猫食罐头(HS编码2309101000#19124333687)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该类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无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进口申报
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②有效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宠物食品);③输出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等。
4、 进口检验检疫
(1)宠物食品到达口岸后,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①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②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部分宠物食品)。
(2) 海关实施现场查验的主要内容有: ①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②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③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④实验室检测:对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进口宠物食品,由海关关员抽样并按规定送实验室开展卫生项目检测。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宠物食品,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向进口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另外,进口宠物食品还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后续监管
1、进口商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宠物食品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宠物食品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国外发生的饲料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宠物食品、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宠物食品出现卫生问题的情形,可能对动物、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的,进口宠物食品的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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