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进口清关
茶叶源于中国,茶叶早是被作为祭品使用的。但从春秋后期就被人们作为菜食,在西汉中期发展为药用,西汉后期才发展为宫廷高级饮料,普及民间作为普通饮料那是西晋以后的事。发现早人工种植茶叶的遗迹在浙江余姚的田螺山遗址,已有6000多年的历史。饮茶始于中国。叶革质,长圆形或椭圆形,可以用开水直接泡饮,依据品种和制作方式以及产品外形分成六大类。依据季节采制可分为春茶、夏茶、秋茶、冬茶。以各种毛茶或精制茶叶再加工形成再加茶,包括分为花茶、紧压茶、萃取茶、药用保健茶、含茶饮料等。
一、进口茶叶企业所需资质:
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申报要求:
企业进口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需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3.原产国为日本的茶叶需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及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Tip:申报资料的递交方式可查询《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2433368790号)。
三、进口茶叶大体流程有: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茶叶进口商备案——进口申报——海关检验检疫及合格评定
四、海关检验检疫
1.单证作业。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申报提交的检疫证书及贸易单证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2.检查作业。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茶叶实施现场查验及监督抽检。
3.合格评定。进口茶叶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茶叶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茶叶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茶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茶叶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四、注意事项:
1.进口茶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国家标准的茶叶类产品,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茶叶类产品,应当依照《食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2.进口茶叶的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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