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实体法包含哪些内容?
个是有没有罪的问题。比如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前者是民事纠纷,后者是犯罪;再比如是强奸、通奸还是谈恋爱,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等等都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如果对刑法不熟,这些就无法区分。
第二个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当事人是重罪还是轻罪?比如组织妇女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前者就是重罪,后者是轻罪。再比如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刑罚是无期,骗取贷款罪刑罚是7年。这两个罪的差别就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个是罪轻和罪重的问题。如果说定罪无可避免,那么就要考虑量刑轻重。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法院以后,有罪已经很明显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怎么判,是有探讨空间的。
当然,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