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属于招投标中费用较低的保函,如今办理投标保函只需招标文件和营业执照即可。
在开具投标保函之前,我们需要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来选择需要办理哪一种保函?投标保函有投标银行保函、投标电子保函、投标保险保函三种。其中三种保函法律效力相同,价格会有所差别。
银行保函的内容根据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栏目
包括: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关交易或项目的名称,有关合同或标书的编号和订约或签发日期等。
责任条款
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这是构成银行保函的主体。
保证金额
是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承担责任的金额,可以是一个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合同有关金额的某个百分率。如果担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减免责任,则必须作出具体说明。
有效期
即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例如:在交货后三个月或六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
索赔方式
即索赔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可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无条件的或称“见索赔偿”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种是有条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赔形式一般为见索即赔。
保函被保证人根据担保的关联性要求,保函中的被保证人应当为参与投标行为的投标人,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内的乙方,也就是投标人或施工方或承建方或分包单位等。为了保证项目施工质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施工行为(债务)转让需经保函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所以通常情况,保函受益人将会在保函内明确约定保函项下被保证人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此种约定,对于保证人而言,属于合理约定,因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前对被保证人的信誉、履行能力等进行相关的调查,保函内要求不变更被保证人对于保证人把控风险更有利,保证人可支持此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中标价的10%,但是对于部分保函格式内约定利息,在赔付时加入利息后,将导致赔付金额大于担保金额,将不利于保证人的追偿。因为担保法司法解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故对于利息的约定应予以删除,方可保障担保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