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贷款借款人的条件
1)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够提供质押物;
4)电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
3)若以第三人有价单证质押的,须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同意质押的书面授权书。
4)电子银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贷款条件是指借款单位或个人向银行借款应具备的条件。我国银行现行贷款条件是: (1)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对国家实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即贷款对象应具有合法性;(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资金运用、生产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即贷款对象取得了法人资格,承担明确的经济责任;(3) 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建立流动资金补充制度,即贷款对象应具备正常经营和承担风险的能力;(4) 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即贷款对象应接受银行的监督。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