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礼仪是传统文化的集大成,是源起于远古社会的灵魂观与死后世界观,发展出维系家庭孝道伦理的礼仪规范,着重在生者与亡者之间慎终追远的礼节制度与道德规范。殡葬礼仪是人类数千年来生存智慧的长期累积与发扬,其文化内涵极为丰富与完备,体系相当庞大与多元。这种处理死亡的生命礼仪,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不应被忽视或舍弃,应是人们生命尊严的价值的再实现,更需要培养出较高水平的道德修养与伦理关怀,以殡葬礼仪来善待亡者与抚慰生者。
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针对部分地区殡葬收费内容庞杂、价格较高的现状,昨天,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将执行政府定价,遗体整容、防腐等延伸服务按非营利性原则执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尸身出入境和尸身处理的处理规则》第三条 需求入境或许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身运送处理的若干规则》(民事发〔1993〕2号)和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送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则,向民政部分、海关、出入境查验检疫机构处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