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注意事项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3、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4、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要请病假可以拿着病历找医院门诊办公室去写疾病证明,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去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其中病例证明中应当包括医院名称、疾病证明书、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等、工作单位、诊断情况、就诊科室、医嘱及建议、医师签字以及年月日。另外要注意,未盖“病假证明专用章”无效。同时应该要注明请病假的天数。
目前,临床上一些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或者长期住院调整的,一般是可以申请休学的。如精神分裂症急性期,双向情感障碍急性发作等疾病是可以申请休学的。如果出现精神疾病,建议到精神心理专科门诊就诊。待医生评估我们的病情后,看看是适合在门诊,还是需要休学进行住院比较好。
疾病证明书开具和保管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榷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龋
2、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