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为贸易商和银行所普遍接受。但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买卖双方及相关银行分别处于不同地区或国家,它们的法律和习惯做法各不相同,因此,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和纠纷,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2007 年 7 月 1 日起,国际商会开始实施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 UCP600。该惯例对信用证业务的一系列问题予以较为的规范。
承付(Honour)是指:a.若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应立即付款;b.若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应作出延期付款的承诺,且在到期日付款;c.若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应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且在到期日付款。
国际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如何开国际信用证相关资料:1.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二)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三)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四)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五)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六)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七)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八)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九)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十)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