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令第二条中“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与第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有何区别?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项目变更,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答: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后,项目尚未完成前,拟发生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企业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项目变更。境内企业已完成此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拟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新的项目标准
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或实体经济,以追求更好的投资回报和风险分散。
境外投资的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本流动:境外投资通常涉及资本的跨国流动,投资者之所以选择境外投资,是为了寻求资本的流动和配置,以获得更高的回报。境外市场和经济体较为成熟,具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高收益潜力,因此吸引了资金的流入。
风险分散:境外投资可以实现全球资产的分散配置,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通过将资金投向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以减少因单一市场或经济体发生风险而对投资造成的损失。同时,境外投资还可以分散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
机遇与挑战:境外投资面临着丰富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境外市场经济体量大,增长速度快,可以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境外投资也会面临市场竞争、政策限制、文化差异等挑战,这需要投资者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来应对。
总而言之,境外投资通过资本的流动和配置,实现了全球投资的分散和风险的降低,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