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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4 06:49:01 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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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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