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
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dai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被关注的境外投资类型:
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国家鼓励企业合法合规开展海外投资,同时也强化了对“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监管。2016 年 12 月 6 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企业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等类型对外投资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依照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透露的监管倾向,倘若企业存在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存在异常状况,并且极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业务无关:投资项目业务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毫无关联。
母小子大:境外子公司投资规模远超境内母公司实力,且母公司财务状况难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