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与“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事物。“墓”是指放置尸体的固定设施;“葬”则是指安置尸体的方式。在考古学上,二者常被合称为“墓葬”。在墓葬中,往往还包含着各种随葬的器物。自古以来,由于受“祖先崇拜”以及“视死如生”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丧葬十分重视。
“墓”作为放置尸体的固定设施,是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而发生的,并随时代发展不断变化。初的时候,人们对尸体的处理非常简单。《周易·系辞下》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即用茅草裹尸,弃置荒野了事,并不挖墓穴。后来,由于不忍心看到亲人尸体被禽兽所食,人们开始掩埋尸体,于是就出现了专门放置尸体的墓穴。在旧石器时代,由于人类经常利用天然洞穴作为住所,故也常利用天然的洞穴或岩棚作为墓地以安置尸体,如山顶洞人的墓就与住所处于同一洞穴之中。进入新石器时代之后,由于生产力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便开始有意识营造各种形式的墓穴,墓葬及埋葬习俗更加流行且形式多样,而且明显具有制度化的特点。
我国所发掘的3000余座母系氏族公社墓葬表明,史前时代的葬俗因时代、地域、文化的不同而在墓形、葬式、葬具等方面显示出不同的特色。尽管如此,史前时代各文化共同体一般都是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因此在埋葬制度方面往往也存在着一些符合氏族制度的共同原则。在新石器时期,人们掘坑埋尸已成为黄河流域普遍的葬法,出现了氏族公共墓地,有单人葬、多人葬、二次葬等葬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出现了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及等级埋葬制度。到原始社会末期,土坑式墓葬从黄河流域发展到长江流域、东南沿海、东北地区,出现了男女合葬,男子仰面直身和女子侧体屈身表明父系氏族的社会结构特征,墓坑也更加规整,通过墓葬规模大小、葬具的有无或质量以及随葬品多寡优劣等来体现身份等级的差异更加明显。如龙山时代,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氏族公共墓地原则普遍存在的同时,因等级差异而存在的不同等级分葬现象更显突出,甚至还因聚落的等级差异出现了不同规格的贵族墓地,其中以良渚文化的情况为清楚。反山和瑶山遗址都是良渚贵族墓地,但反山墓地的规格明显高于瑶山墓地;另外,还有不少规格低于瑶山的良渚贵族墓地。中原地区陶寺墓地也存在不同等级分葬现象,墓葬规格可分为三类七、八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