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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承兑汇票基础知识梳理

            2022-10-13 09:36:55        704次浏览

    商业汇票作为商事交易中常见的付款类型,有别于传统常见的现金支付及银行转账,前者基于一般民商交易规则及常识管理即可理解并处理,而对商业汇票,初识者可能完全摸不着头脑,需要具备一定的票据法律及财务处理相关知识,方能处理在商事交易中汇票所引发或产生的相关问题。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主体为银行,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主体为企业,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纯粹依赖企业信用而不以银行信用为背书,故市场接受度及流通范围远逊于银行承兑汇票,故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汇票类别中的常见形式,对其了解和掌握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本文将梳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基础知识,以便后续遇到商业承兑汇票时能够妥善处理。

    定义及优势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长期限为一年,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作为底卡进行保存;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的主要优势在于:(1)之于销售方,接受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量,提升竞争力;票据到期银行无条件承兑,兑付有保障;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流动性强灵活度高;(2)之于购买方,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只需交纳保证金就可以开具,能够程度的减少资金占用。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行有效规定主要包括《票据法》(2004年,下文斜杠部分如无特殊说明均引用自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本文将简述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承兑、付款所涉及的流程操作,为便于理解,将穿插以下案例以作示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向某银行开具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将其支付给乙方,其中汇票的付款日期为出票后六个月,保证金比例为汇票金额的30%,贴现年利率为5.04%。

    票据行为之一出票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结合案例理解,出票行为即:甲公司(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乙公司(收款人)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为:甲公司委托银行(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货款(票据金额)给乙公司的票据。甲公司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出票后六个月付款,属出票后定期付款的付款类型。甲公司取得该银行承兑汇票需与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来源。

    票据行为之二承兑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款规定期限的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结合案例理解:承兑行为为:乙公司(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银行(付款人)提示承兑,即乙公司向银行出示汇票,并要求银行承诺付款的行为。甲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出票后六个月付款,故乙公司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即出票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前)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应当在六个月期满之日付款。

    为何银行需要在付款前额外设置承兑行为?原因就在于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付款人仅在承兑后才负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票据行为之三付款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条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第五十八条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结合案例理解:付款行为为:银行在付款日当日向乙公司足额付款。甲公司签法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出票后六个月付款,乙公司为获得银行付款,须在到期日(出票之日起六个月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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