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回收可以在其他地方申请报废。《机动车登记条例》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不能返回登记地点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的机动车交给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交付、销售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机动车登记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书。报废的大型客运、卡车等经营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解体。
异地解体机动车的方法和程序: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销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报废机动车解体厂销售机动车后,向报废机动车管理处申请出具机动车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持有要求提交的材料和机动车在不同地方的注销登记。在其他省市注册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不能返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销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解体厂交给本市机动车解体厂销售机动车后,应当在注销时申请提交机动车。机动车应申请不同地点的机动车。机动车应申请不同地点的机动车解体解体同的机动车。机动车不时发生。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因车辆损坏而不能返回登记地点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的机动车交给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具体方法是在交付和销售机动车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驾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报废的大型客运、卡车等经营车辆,应当在报废地点车辆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向报废地点的车辆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复印件,并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