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的明显区分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关键要素上:
其一是它们所涵盖的标的物类型各异。
一般而言,抵押往往适用于不动产物权,例如我们熟知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而质押更为偏重于动产及其他性质的权利,诸如股票、汇票、汽车等等。
其次是所属权差异显著。
在实施抵押时,被抵押的标的物并不改变其原始所有者的掌控权,仍旧保留在原所有人手中;
然而在进行质押操作时,被指定的标的物所有权会被迫转移至质权人,进而成为质权人掌控下的财产。
再者就是承担的保费结构有所不同。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的法定担保范畴通常不仅包含了主债权以及利息部分,同时也包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相应费用在内;
相较之下,质押的担保内容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到对质物的保管费用。
另外,设定方法也是二者之间存在差别的重要关注点。
在实行抵押过程中,并不需要将财产立即交予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无需实际占用抵押品;
而在实施质押过程中,质权人则必须实际控制质物质。
值得一提的是,生效时间亦有所分别。
抵押在经过注册后方可开始生效;
然而质押只要质物能够顺利交付,就能即时生效。
后,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同也显现出这两种行为模式的差别。
当面临实现抵押权问题时,通常需要借助法院的审理程序,如通过公开拍卖来终达成目的;
然而在处理质权问题时,情况就大为不同了,质权的实现方式更多地是用直接变卖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